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終於知道為什麼跟房東談過之後她們會不爽的說不住了。
或許年紀還小就是這樣吧!
對自己都不能負責任了,更甭講要他對其他人負責任。
 
房東的態度乍看之下或許讓人感覺強硬。
好像眼裡只有錢,他就擺明了就是要收到應有的租金。
但是聽過老爸老媽說之後,
才恍然大悟。
其實房東也沒有錯。
她當初就是跟她們兩個簽約的。
當初租房子也是整層樓出租,並不是各個房間分別出租的。
中間是有人中途不租的。
理所當然是她們得自行找人。
這並不為過。
 
我們也是中途補進來的人。
但是我們也都知道約期是到什麼時候。
房客也理所當然的有權利選擇要不要繼續住。
畢竟四個陌生的人,要這樣硬是湊在一起,很多地方都得彼此適應。
但是適應不了,或者不願意適應的人,
當然有權選擇不繼續住了,不是嗎?
 
因為我就是已經沒在那裡住了。
不像還住在那邊的人方便,
等到最後一天退租的時候再一併退押金啊!
 水電瓦斯的部份她們也同意我八月份不用在支付的。
我七月就開始沒有住了。
七月份的錢該繳的我都有繳,沒有計較,也沒有權力計較。
那是因為這本來就是我個人的問題。
我自己不住的,跟妳們沒有關係。
這吃虧的部份是我自己要承擔也是無庸置疑的。
 
只是沒想到,
好好的一件事情,有人是用這種方式在解決。
問題發生結果把情緒都丟給別人。
不必老是要搞的自己好像都很替別人著想似的。
表裡不一很讓人討厭。
 
噗!
這才看清了,
原來根本不需要遺憾。
因為根本不值得。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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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a-wi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